清政发〔2022〕5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清水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清水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均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情形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0938—7151116 7151522
清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938—494151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