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2〕4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清水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或者市级城市一个区)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全城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或者县级城市30%以上的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1.3.3 城市桥梁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以及列入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等,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县市区管理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的。
1.3.4 城市道路、污水管网、园林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以及城市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桥梁、道路、垃圾处理、园林等)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行业造成灾害的应对处置。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2 应急机构及职责
2.1 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清水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以及应急救援等事项。
2.2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安全事故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组建事故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议;汇总、核查建设安全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应急指挥部,为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2.3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住建局: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负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了解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建设系统专家人员,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指导和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建设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损坏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相关经营单位次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财物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布紧急管制通知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的通行。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水务局:解决建筑安全事故中水资源出现的问题。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善后抚恤、补助、补偿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指导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对河流、水源、空气等的环境监测。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设项目火灾事故预防日常监督检查和事故中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国网清水供电公司:负责监督、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建设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参与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定期研究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监测分析。房屋使用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2预警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送。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县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立刻上报市政府,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进行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Ⅱ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直接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等级、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建设工程事故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专业性质,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况和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采取的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指挥与协调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统一组织、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4)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掌握事故重要情况;
(6)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4.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政府或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2事故调查
按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的事故等级,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5.3总结评价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建设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和事故类别逐级上报。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事件信息及时通畅。
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3技术保障
由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分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行业等部门,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以上建设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各级应急机构要定期举行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6.5奖励与责任
对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7 附则
7.1预案修订
县建设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为及时、有效做好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成立清水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宋贤雄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总指挥:崔小林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苏富祥 县财政局局长
韩 勇 县民政局局长
董魁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邵继平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魏天军 县交通局局长
张 浩 县卫健局局长
王长荣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金海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全玉 县水务局局长
桑建军 县消防大队队长
王 斌 国网清水供电公司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崔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04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