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2〕83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清水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5日
清水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衔接资金扶持的项目(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规范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确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范开展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是提升衔接资金使用成效的基础和关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管理、实施管理、竣工管理、后续管理等方面。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会同衔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全面加强衔接资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保证衔接资金使用更安全高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衔接资金计划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农整合资金计划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简称项目库)。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县级项目库原则上按照上年衔接资金、整合资金、东西协作资金总规模的1.5倍至2倍规划建设。衔接资金、财政涉农资金、东西协作援助资金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上述资金。
项目库建设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县级项目库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当年项目库在上年12月底前建成,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根据项目库入库流程,各级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入库项目审核论证。乡镇对本乡镇申报项目审核把关,确保项目要素齐全、绩效目标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产业类项目必须提供可研报告,基础设施类项目(含产业项目基建部分)必须提供可研报告或项目初步设计,就业培训类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否则不予纳入县级项目库;县乡村振兴局对入库项目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并提请县委农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进行县级评审。对确定入库的基建类项目,提前做好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确保入库项目全部符合落地实施条件。
第五条 “负面清单”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的项目,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或回购,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的项目,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项目,未设置绩效目标、未明确预期成效的项目,未通过环评或用地合规性审核的项目等;超范围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包括但不限于户内改炕、改灶、通气、通暖、大门(牌楼)、景墙(景观围墙)、围栏(护栏)、粉刷、庭院环境整洁,村内小景观、美化、文化长廊(景观廊架)、展览馆、雕塑、景观亭、景观工程等“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展厅、展柜、展会、广告宣传、技术研发等方面项目;已有资金渠道的粮食生产等大宗农产品补助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项目也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六条 强化项目计划管理。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衔接资金指标到位后,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计划下达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包括项目计划表中的每项内容)。个别因市场、政策变化或实施条件改变导致不能实施的项目,及时按程序将资金调整安排用于其他衔接资金项目。年度调整项目资金不得超过该层级资金总量的10%,且必须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责任。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牵头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监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八条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每个项目科学、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由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或县委农办进行批复),指导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期限、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及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衔接资金支持环节、生产与建设条件分析、实施方式、进度安排、效益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受益村户人数、主管及实施单位、风险防控、各级责任、组织保障措施等,且必须与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库数据信息相一致。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项目基建部分)要开展施工图设计和评审工作。前期已编制实施方案、完成初步设计的,不再重复编制。
第九条 严把项目进度质量。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抓好实施工作,必须在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对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建设完成的,建议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该项目进行调整。每年衔接资金项目原则上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抓好项目实施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严把项目质量关。
第十条 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要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吸纳就业)、带动生产(订单生产、托养托管)、帮助产销对接(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订单收购)、技术服务、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联农带农机制,与农户(重点为“三类户”)建立至少2种以上长效的、可持续的、紧密广泛的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确保群众充分受益。联农带农方案、协议、台账、银行流水等资料必须健全完善,村级、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都必须留存备查。
衔接资金、整合资金扶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参照以工代赈项目模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最大限度吸纳当地劳动力务工就业,优先保障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务工,增加务工收入。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在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中明确以工代赈项目“能用人工的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原则,可研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预算)表、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标准、额度,按月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并及时公示发放情况。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用工台账,通过银行系统向务工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用工台账资料、报酬发放银行流水、公示资料作为项目实施资料,村级、乡镇和主管部门都必须留存。
第十一条 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根据《清水县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全过程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对项目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年度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规范进行公告公示,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集中建设项目要设立公示牌,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将衔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通过督查、检查,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提升项目实施质量。督查资料要齐全,做到“五有”,即有督查通知、有督查记录台账、有督查通报、有影像资料、有整改结果。
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面督查,对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绩效目标实现跟踪督查,切实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加快实施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项目要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乡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监管,把好项目实施前沿关口,对一些重点建设项目,乡、村两级要确定专人,全程做好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及时完善软件资料。按照资料清单和行业部门要求,在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拨付、后续管理等环节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软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台账,对项目软件资料过细核查,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逻辑性。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以备查阅。项目公告公示、项目库建设等关键环节资料要整理成电子档案(PDF)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全面开展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和“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认真对照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确保全面实现绩效目标。
第四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验收。衔接资金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及时进行验收,认真执行乡镇(实施单位)自验、项目主管部门复验、县级验收三级验收程序,全面落实乡镇(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县级验收组责任。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为项目计划、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等。采取听汇报、核查项目档案、查看现场、走访受益户等多种方式进行。
各级在项目验收前都要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明确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编制项目验收方案(包括验收内容、验收人员、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要求、验收标准、保障措施等),召开验收工作培训安排会。坚决做到“五不验”,即:项目未完工不验收、项目建设内容与计划不一致不验收、项目未规范开展公告公示不验收、项目未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验收、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不足不验收。各级验收结束后,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组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乡镇(实施单位)自验。采取普验的形式,由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的乙方)牵头开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自验结束后,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复验。乡镇负责实施的项目(如产业项目等),由乡镇负责组织逐村、逐户、逐地块开展普验,建好验收台账;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如交通项目、水利项目等),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普验。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复验。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普验或抽验的形式,对乡镇(实施单位)自验结果进行复核,自验结束后立即开展。对自验未完成,或自验台账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进行复验。复验结束后,及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级验收。
产业项目。对项目投资和覆盖范围较小的项目,采取普验的形式开展复验,以实地验收数据作为部门复验结果;对投资较大、覆盖范围较广、或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采取抽验的形式进行复验。抽验范围必须涵盖所有项目乡镇,每乡镇随机抽取50%的项目村(对项目规模较大的村必须抽取),每村抽取30%的项目户或面积(整地块抽查),实地核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质量。复验结果和自验结果合格率误差率在±3%以内或超过3%,认同复验结果,误差低于-3%,按实际误差率测算核减数量,将核减后的复验数量作为复验结果。
基建类项目。采取普验的形式进行复验,以实地验收数据作为部门复验结果。
第十八条 县级验收。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具体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从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县级验收组,主管部门班子成员或科级干部担任验收组组长,采取普验或抽验的形式进行,对部门复验结果进行复核。县级验收结束后,及时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级验收结果。同时,将县级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由乡镇督促项目村立即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将县级验收结果作为项目结算决算的主要依据。
对项目投资和覆盖范围较小的项目,如养殖小区建设、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乡村建设、水利工程、道路等项目,采取普验的形式开展验收,以实地验收数据作为县级验收结果;对投资较大、覆盖范围较广、或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采取抽验的形式进行县级验收。抽验范围必须涵盖所有项目乡镇,每乡镇随机抽取40%的项目村(对项目规模较大的复验村必须抽取),每村随机抽取25%的项目户、或面积(整地块抽查)、或数量,实地核查部门复验情况。县级验收结果与复验结果合格率误差在±3%以内或超过3%,认同复验结果,误差低于-3%,按实际误差率测算核减数量,将核减后的县级验收数量作为县级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按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开展绩效评价。每年9月份开始,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年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重点核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逻辑性,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性,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后续管护责任、管护工作落实情况和项目效益发挥情况等。评价结束后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要配合做好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到村、到户项目由乡镇负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交通、水利等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做好配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产管理。按照《清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和《清水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方案》,规范开展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对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下管理。
管理责任。遵循确权到谁、由谁来管的责任原则,对确权到县级行业部门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确权到村集体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畴,所在乡镇负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村集体负资产所有权责任。
确权登记。每年10月份开始,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台账,梳理建立项目资产台账,按程序逐项目开展资产确权和登记,并向资产归属单位(村委会或县直部门)颁发《资产所有权告知书》。各乡镇负责建立健全乡镇、村级资产台账。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健全县级资产台账。确权登记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
资产移交。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并通过县级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向资产归属单位发放《资产移交书》和《后续管护责任书》。项目乡镇做好配合衔接,指导村级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系统录入。项目资产移交结束后,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资产归属单位及时完成资产登记入账和国资系统录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集体及时做好“三资平台”录入,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资产录入。
资产管护。公益性资产,县级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办法或方案,和村级签订后续管护责任书,村级要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经营性资产,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或联农带农富农方案),签订收益分配协议(或资产使用协议等),乡镇要对方案进行批复并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按约定执行;到户类资产,乡村两级要加强监管,确保规范使用。以“保值增值”为目标,采取自主经营、联建联营、业务托管、股份合作、招标出租等多种方式做好资产经营,通过乡村振兴拓宽扶贫项目资产赋能路径,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风险防范。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管护责任,重点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全面组织开展资产收益类项目资产风险评估,认真履行项目资金投入前抵押担保程序,坚决消除资金使用风险和安全隐患。县乡村振兴局每年组织开展项目资产检查督查,确保资产不闲置、不损失浪费,能够保值增值。县财政局每年开展项目资产使用情况财务检查,确保资产良性运转,财务资料规范健全,衔接资金不损失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与后续出台的国家、省、市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有关政策不符的内容,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纳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同时按照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渡期结束后自动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60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