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3〕2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清水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清水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全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3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2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体系。依据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模式,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前,配合省市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一批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
到2025年,完成国家、省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监测,动态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1.落实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要求,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调查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根据省市关于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的试点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在化工(石化)、医药、农药、印染等重点行业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配合省市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积极探索开展“一企一库”(重点工业企业、尾矿库)和“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的新污染物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风险筛查评估。根据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对全县重点区域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补充测试和风险筛查,确定我县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分阶段、分批次开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县首批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
4.动态更新全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根据国家和省市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发布情况,建立完善我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数据库,动态更新补充清单,明确“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督管理,全过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5.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宣传和督导力度,督促企业或相关单位自觉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
6.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全省补充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相关产品中具有含量控制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对玩具、洗涤用品、电子电气、纺织品、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全面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分期分批做好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行为。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化行动,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农药、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和粮食作物统防统治水平。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农药包装物。(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
12.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的生产企业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根据全省试点安排,对我县试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4.加强科技支撑力度。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开展研究。(县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的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新污染物监测分析能力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练兵等活动,加快补齐业务短板,优化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卫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畜牧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清水县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水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有序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治理试点工程清单,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县财政局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清水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清水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附件1
清水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智彦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赵建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邵继平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局长
成 员:白国生 县发改局副局长
周智秀 县科技局副局长
马慧诚 县工信局副局长
俞吉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玉春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冯 军 县住建局副局长
周瑞强 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副局长
王宁柏 县水务局副局长
邹倪洁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魏海增 县商务局副局长
黄伟伟 县卫健局副局长
陈赟平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朱国强 县畜牧中心副主任
张全明 国家税务总局清水县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跨部门协调,统筹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日常工作,周瑞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824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