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rmzf/2020-00087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函〔2020〕7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水县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清水县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公文管理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

(一)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应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按发文程序办理。

(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拟稿单位标注公开属性,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县政府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程序办理。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单位负责认定,联合制作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转发类公文没有认定公开属性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后重新认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公文印发时,应在版记处标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应将该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并予以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