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3〕2 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红堡生态工业园区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2〕3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2〕32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清水县2022年第2批次和第3批次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地块一为清水县红堡镇蔡湾村、贾湾村集体农用地11.5722公顷(其中耕地4.8655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312公顷,共计11.6034公顷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土地二为清水县红堡镇蔡湾村集体农用地12.1719公顷(其中耕地4.530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5173公顷,共计12.6892公顷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和工矿仓储用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征收的土地用于清水县红堡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及工矿仓储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标准按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1〕19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经济作物,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4.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并在清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2023年2月16日起至 2023年3月1日止。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