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甘肃省开展优化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分配试点工作的函》(农规(开发)〔2021〕119号)和甘肃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2〕32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三五”期间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含联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下同)。
第二章 村级光伏电站规模、受益范围及权属
第三条 “十三五”期间,全县新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31个总装机规模50.042兆瓦。其中:单村电站20个1.2兆瓦(每个60千瓦),联村电站11个48.842兆瓦。电站涉及121个建档立卡脱贫村。
第四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受益范围包括:
(一)121 个建档立卡脱贫村村集体;
(二)121个建档立卡脱贫村的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对一些技能要求较高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务,可就地就近选择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加。
第五条 根据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清政办发〔2020〕12号)、清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清水县“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的通知》(清扶开办发〔2020〕37号)文件规定,20个单村光伏帮扶电站确权至项目建设地所在村,11个联村光伏帮扶电站已按比例确权至121个脱贫村。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主要用于:电站运维费用、电站下网用电电费、税收及附加、村集体经济等。
(一)电站运维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县光伏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运维企业,运维企业承担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运维管理。运维费按电站年度总收益的5%—7% 确定,县光伏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从收益中予以支付。
11个联村光伏帮扶电站。由县光伏公司委托的运维企业按照就近原则,聘用有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人员,对电站非关键设备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日常工作由县光伏公司统一管理,报酬由县光伏公司从运维费用中支付。
20个单村光伏帮扶电站。根据电站日常运维需求,由电站所在村各自设置1名电站管护员公益性岗位,负责电站非关键设施日常管护。管护员受县光伏公司委托的运维企业统一管理,工作报酬每人每月500元,由县光伏公司直接从电站收益中提取支付。
(二)电站下网用电电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下网用电电费,由县光伏公司确定的运维企业从电站收益中按月提取,定期向当地电网公司和变电所缴纳。
(三)税收及附加。由县光伏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税种、税率和金额,及时向税务征收单位缴纳。
(四)村集体经济。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除去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后,实际分配落实到村资金,优先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报酬、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补助。同时,适当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级光伏电站实际到村收益的60%用于确权村内光伏公益性岗位工资及村级公益事业劳务支出(原则上公益性岗位工资占收益资金的45%,村级公益事业劳务支出占收益资金的15%),收益资金的40%用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增收产业和开展奖励补助等,其中奖励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电站实际到村收益资金的5%。
1.土地流转费用。20个单村光伏帮扶电站土地流转费用,由村两委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确定的金额进行支付。11个联村光伏帮扶电站土地流转费用,由县光伏公司“代扣代支”,并于每年8月底前,由县光伏公司分别向18乡镇121个脱贫村下发11个联村电站土地流转费用“代扣代支”明细表。18乡镇负责指导121 个脱贫村村两委将县光伏公司“代扣代支”的土地流转费用计入村集体经济积累收支帐。
2.公益性岗位报酬。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光伏收益逐步增加的基础上,保持光伏公益岗位数量稳中有增,满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对公益性岗位的需要(原则上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必须按月发放)。
坚持公益岗位“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长期在村的公益岗位人员,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到期考核符合要求的续签聘用协议。对外出或因身体原因等不具备担任公益岗位工作、不能履行公益岗位职责的人员要随时调整,及时解除聘用协议,终止聘用。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按照“劳务获取”的原则,通过参加村两委组织的公益性事业劳动活动,获取项目保底收益。各乡镇指导村两委结合村情实际,健全完善村级义务工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公益性事业劳动的日报酬发放标准。
村两委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通过义务工制度参与村内公益性事业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准确统计,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每季度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负责指导村两委将保底收益资金,通过当地金融服务站所及时打入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一卡通账号,并将项目收益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及时进行填报。
3.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解决难以立项、群众反映迫切、资金需求量较小、受益面广、群众参与热情高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如: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村户“脏乱差”治理;一二类低保户和五保户“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整治;本村路、水、电、通信、物流、燃气、洗澡、取暖、改厕、保洁、绿化、管护等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建设和乡村文化活动组织开展等。实施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劳力,必须优先雇佣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劳动力。
4.发展增收产业。主要用于发展能够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各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政策、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推行“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养殖场、“光伏+”田头市场、“光伏+”加工车间、“光伏+”产业园区等复合产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功能互补、抱团发展。鼓励探索光伏产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景观的融合发展。
5.开展奖励补助。主要用于村级表彰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移风易俗带头人、特困大学生家庭等乡村治理奖励补助。通过设立爱心超市等措施,推广使用清单制、积分制、数字化治理等乡村治理方式,建立乡风文明引导机制和积分兑换物资等方式对所有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进行奖励补助。
6.除以上收益分配之后,如有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在扣除土地流转费、电站运维费、税收及附加、公益性岗位电站管护人员工资、电站下网用电电费后,优先保障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报酬。
第八条 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采用农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电站内空闲土地由县光伏公司返租给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光伏农业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经营管理,产生的租赁收益纳入电站总体收益。
第九条 光伏收益资金实行“乡(镇)管村用、项目管理”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光伏收益资金实施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论证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规范化管理程序实施。
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劳务支出和奖励补助由乡镇根据确权村使用计划,监督指导村级组织实施,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负责做好选聘、公示公告、印证资料等工作,所需资金经乡村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支付。
村级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由村级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推选项目由乡镇审批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批准项目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下,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微小型项目可由村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资金量较大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
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竣工验收,符合财务管理要求,乡村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支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村级对完工项目要组织人员做好管护,确保项目稳定运行。
第四章 上网电费收益及电量补贴分配流程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结转工作负责,需建立专户指导县光伏公司具体负责村级光伏帮扶电站上网电费收益及电量补贴的办理工作。电网公司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将上网电费结转至县光伏公司专户,将光伏财政补贴资金划转至县光伏公司专户,由光伏公司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在提取土地流转费、电站运维费、税收及附加、公益性岗位电站管护人员工资、电站下网用电电费后,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121个建档立卡脱贫村。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由各乡镇负责指导村两委设立账簿和科目,以村为单位建立光伏收益分配台账,按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和联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规范进行分配,并在每年12月底前公告公示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五章 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制定
第十一条 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共同制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后报乡政府审核,乡政府对审核后的各相关村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具体流程为:
(一)制定出当年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每年年初,121个脱贫村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际,从设置公益性岗位、土地流转费用(如属村集体土地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无需提出此项使用计划)、项目带动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保底收益、村内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发展增收产业、奖励补助事项等方面,制定出当年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
(二)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当年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评议。
(三)公示。对通过评议的当年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在村内进行公示。
(四)审核。由村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当年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审核。
(五)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题会议对各村上报的当年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村级出具审核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各级单位和乡村要规范整理台账资料、项目资料、支付资料、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以供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发电量、上网电价及补贴收益、土地流转费用、运维费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酬等重要支出事项由县光伏公司、121个建档立卡脱贫村村委会参照《清水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各乡镇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和检查,严格开展年度村级电站运维管理和收益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切实做好村级电站运维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运行和公益岗位规范管理等工作,确保光伏产业帮扶工作取得实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收益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监管责任,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收益资金使用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要做好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选用的指导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收益资金分配信息录入工作,做到“有发生即录入”。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村级电站运行维护、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牵头做好光伏收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收益资金使用监管。
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做好本乡镇收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并督促村委会按期如实将农户收益资金及时分配至农户一卡通账号,将奖励物资及时发放至农户手中,将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给实施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电站收益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光伏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村委会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村干部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电站建设债务等。
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在光伏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委监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光伏收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每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标对表,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在乡镇自评基础上,年底县级组织开展收益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工作,对各乡镇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必要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规范光伏收益使用。收益绩效考核的目标是突出光伏收益资金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资金拨付、系统录入情况,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落实、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情况,具体量化指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