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nongyeju/2021-00031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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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1-02-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农业农村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委办字20196),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清水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清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综合股,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畜牧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提出深化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全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监测和风险评估,依规监测、发布并计划组织扑灭疫情。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负责全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跟踪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

(十一)推动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全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农业技术(农口工程)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国际合作项目。

(十四)组织畜禽养殖、屠宰、饲料饲草生产等牧情调度,开展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畜牧兽医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开展畜牧业产业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十五)组织提出畜牧兽医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

(十六)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指导畜禽良种推广利用技术标准化生产、规范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

(十七)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饲草生产加工流通、草牧业转型升级和农牧交错带产业结构调整。

(十八)监督管理兽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十九)监督管理兽医医政,负责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承担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组织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一)监督实施畜牧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动物卫生、兽医和兽医器械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畜牧标准化工作。

(二十二)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兽医实验室管理。

二十三)完成委、政府、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农村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畜牧绿色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六)与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相互衔接,秘贴配合,共同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议案和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文稿起草、新闻宣传、督查督办、考勤考核、会议组织等工作。承担农牧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局系统和农业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农业技术(农口工程)专业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跟踪监督管理。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工资发放管理以及劳资年报工作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会同职能部门对局系统的财务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审计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科教法规股。承担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双随机、一公开”“放管服”、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业行业学会工作。

(四)产业发展股。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承担招商引资、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全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农业走出去工作。争取农业对外项目并组织实施。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负责推动“互联网+”现代畜牧业和旅游畜牧业发展,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饲草良种体系建设、人工种草、粮改饲等种养业结构调整及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调查与饲料化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精准扶贫富民产业培育工作。

种养业管理股。起草全县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药、化肥科学合理使用。指导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试验、推广,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畜牧渔业生产运行监测及统计工作,组织畜牧业生产运行情况调度。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的管理。负责渔业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有关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牧草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

(六)农改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划协调发展。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负责全县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专项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规划意见制定等工作。承担农村“三变”改革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七)农机股。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指导农机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农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防疫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兽药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拟订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规划,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承担全县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设局长1名,副局长2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