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监测点职责
一、对散煤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二、对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合格煤质检验报告和随车煤炭样品的运输车辆,对煤炭运输车辆进行详细登记,重点记录车辆牌照、煤炭吨数、目的地等信息。
三、根据清水县购销煤炭合同报备情况,每2月组织对供方煤炭1次抽检;供暖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大对煤炭运输车辆的抽检力度。
四、公安部门负责设卡拦截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验质检报告、进行煤质检测。
六、未携带煤炭经营许可证、合格质检报告和随车煤炭样品或携带不合格质检报告的车辆,由公安部门负责劝返。对持有符合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等地方标准质检报告的燃料煤,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抽取样品。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三防”措施落实情况,杜绝用煤过程中的污染行为。
八、对于运输不合格煤炭和提供虚假采购合同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牵头抓总,统筹落实好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