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1124-113303-348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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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政办发〔2020〕6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清水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发挥金融在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扩大有效信贷投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清水县支行、甘肃银行清水县支行、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邮储银行清水县支行、建设银行清水县支行。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奖励坚持公正公平、突出贡献、奖优扬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奖励采取财政性存款存放、账户开设和资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科学合理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放额度,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

三、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业务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贷款余额总量、年度贷款增量、存贷比、新增存贷比、中小企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涉农贷款、重点项目贷款等,总分70分。

1.年度贷款增量(10分):按年度贷款增量排名计算得分,排名第一得20分,每排后一个位次减1分,以此类推。(不含对县外企业个人投放的贷款)

2.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0分):以年度信贷增量目标任务为考核依据,以完成目标任务占比计算得分。

3.存贷比(10)分:以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比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县存贷比得基本分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新增存贷比(10分):以全县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县新增存贷比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全县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5分):重点考核金融机构银担合作情况。开展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年末担保余额高于上年的得10分;年末担保余额低于上年得5分。未开展此项工作不得分。

6.中小微企业贷款(5分):重点考核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中小企业贷款年度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按完成任务数的百分比计分,未开展得0分,最高不超过5分。

7.创业担保贷款(5分):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按完成任务数的百分比计分,未开展得0分,最高不超过5分。

8.涉农贷款(5分):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涉农贷款年度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按完成任务数的百分比计分,未开展得0分,最高不超过5分。

9.重点项目贷款(5分):重点考核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项目贷款年度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按完成任务数的百分比计分,未开展得0分,最高不超过5分。

10.信贷结构(5分):重点考核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是否围绕支持“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扶贫及地方重点项目开展,根据各项占比计算得分。

(二)专项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投放到县域重点龙头企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县域重点项目(含平台公司)的贷款,采取量化考核,总分30分。

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投放到县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贷款规模,年度规模为3亿元,其中: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清水县支行、甘肃银行清水县支行、工商银行清水县支行、邮储银行清水县支行、建设银行清水县支行每家投放规模为5000万元。金融机构实际投放规模达到量化标准即得满分,未达到量化标准按实际投放占比得分,不投放不得分,投放规模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四、组织考核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在考核年度的次年一季度由县财政局、审计局,根据人行清水县支行统计检测系统采集的数据,会同人行清水县县支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分,确定考核等次后兑现奖惩。

五、考核等次及奖惩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奖项设置: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进行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

2.奖金分配:奖金50%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50%用于奖励本单位信贷部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有功人员。

(二)奖金设置

设立综合鼓励奖和专项鼓励奖两种奖励。综合鼓励奖是对根据考核办法业务考核和专项考核综合评比前3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专项鼓励奖是为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年度贷款新增业务而设置的专项奖励。

1.综合鼓励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2.专项鼓励奖: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新增进行奖励,每新增1亿元奖励20万元(1亿至5000万奖励10万元),此项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解决。

(四)惩罚措施

对年度考核后2名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并设定6个月整改时限,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财政性存款存放和账户开设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备案后予以调整,并将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清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