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2〕7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生态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工作安排部署,支持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危险区搬迁群众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甘办发〔2022〕2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生态及地质灾害危险区搬迁”贷款发放工作精准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是指支持纳入全县地质灾害危险区搬迁规划内的搬迁户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购建自住房屋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由承贷银行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管理和催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借款人资格和额度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纳入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推荐,有贷款意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经政府认定推荐的户主或家庭成员可作为借款人,同时应具备以下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年龄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能超过65周岁;
(二)借款人具有劳动能力,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涉诉案件和其他重大不良事项;
(四) 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符合贷款要求;
(五)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六条 贷款额度
按照搬迁户实际资金需求和收入来源合理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第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综合搬迁户借款金额、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含)。
第八条 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自住房屋。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原则上最低按借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期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合同期内执行固定利率。
第十条 结息方式
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或按半年、或按年结息方式。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承贷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收入周期灵活采用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采用分期还本方式的,承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办理
1.借款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申请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填写《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及担保。村委会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汇总,提交承贷银行进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对借款人资格和额度进行审核,同时配合承贷银行开展贷款入户调查工作。
2.承贷银行审批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借款申请人、承贷银行、担保人按照合同要求签订《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合同》,提供审批要求的担保措施、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以上借款人、担保人、承贷银行和合同、协议中要求签字人签署资料均不得代签或非当面签署,并留存影像资料。
3.贷款发放时,必须确保完成所有贷款文件的签署工作,且资料、信息、签字均真实有效,必须使用承贷银行规定的合同、申请表、汇总表等文件、资料,合同规定不足以表述所有借款要求或担保措施的,可签署补充条款、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担保
贷款可采用信用或担保方式,担保主要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自然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组合式担保等方式。
采取信用方式的,借款人在该产品限额内的贷款应严格控制在该户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内。采取担保方式的,应严格遵循承贷银行关于担保的规定,确保担保合法有效,其中采取保证方式的,不得采用互保和连环保。采取抵(质)押贷款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落实抵(质)押登记。
具体贷款方式由承办银行结合实际,按有利于控制风险的原则灵活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回收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到期前30天,由县自然资源局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借款人准备还款;对逾期贷款,要加强工作力量,在诉讼时效期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全力催收,并保存书面催收文件。
第十五条 贴息管理
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在贷款期内由财政全额贴息(省级财政贴息80%,市级财政贴息10%,县级财政贴息10%),贷款逾期产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
贴息申报流程: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年度结息后,由承贷银行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贴息资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县财政拨付到县自然资源局账户的贴息资金兑付到承贷银行。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审批资料、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文件、资料,不得遗失。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协作机制
该项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为了防范信贷风险承贷银行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靠实其贷款推荐、财政贴息及协助清收等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熔断机制
承贷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当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贷款不良率达到2%时,采用分期还本的,当分期还款逾期率达到2%时,应停止新的贷款发放并进行清收整改,整改达到红线以内的,方可恢复新的贷款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清水县财政局、清水县自然资源局、承贷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6549.htm